(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 研究制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 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 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全市行政编制总额。
(五) 审核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六) 审核、审核市级机关中层科室名称调整事宜。
(七) 研究制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审批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级各部门所属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自收自支、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审批各类事业单位及相似副科级以上中层科室名称调整和编制划转事宜;协同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并组织实施。
(八) 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九) 指导并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十)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